对行贿罪中不正当谋取利益的理解
行贿和受贿是一对孪生体,有行贿犯罪就有受贿行为,有受贿犯罪就有行贿行为.行贿人往往是贿赂行为的发起者,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行贿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不亚于受贿犯罪,但长期以来打击受贿犯罪备受重视,行贿行为却多被追究.司法实践的不足,使行贿罪未能得到理论的充分关注和深入研究,对构成要件中影响定罪至关重要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虽有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多次界定,但仍是众说纷纭.2000年至2015年,中国知网即收录了41篇标题中含"行贿"和"不正当利益"两个关键词的文章.①笔者放弃不正当利益的讨论而从不正当手段入手,对行贿罪的利益要件作出新的解读,以期对行贿罪的入罪和出罪作出更合理的解释.
行贿罪、谋取利益、不正当
D924.392;F713.50;K242.07
2016-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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