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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出资股东除名决议的表决权排除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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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公司法修正后降低了股东投资门槛,但不代表减轻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只是股东的出资义务更多源于股东之间的意定,而非法定.当股东不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时,其他股东可以追究该未出资股东比较严苛的法律责任,直至解除其股东资格.

2016-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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