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应视为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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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应视为企业名称

引用
201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现对其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推选经过及其指导意义本案例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二审结案,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审查通过后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初步审查后,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查和征求意见.2013年9月24日,民三庭审查认为,该案例新颖之处在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简称的行为与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结合.

2016-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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