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已逾30年,且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原则抽象,故对于层出不穷的新类型互联网竞争类纠纷而言已稍显滞后.在此情况下,法院通过司法实践确定更为具体的规则将具有重要意义.但因竞争纠纷案件的绝对数量远远少于版权案件,相关法院尚未在大量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意见,故现行判决中针对个案所提出的一些做法值得互联网企业重视.通过梳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与互联网有关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笔者发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所采用的原则相对稳定,对指引与规范互联网企业的经营行为具有一定指导作用.
2016-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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