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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与破产的对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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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解执行程序中的堰塞湖效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至第516条确立了执行与破产的对接程序,从而使我国破产程序的启动由单纯的申请主义转变为申请主义之下职权辅助的模式.申请主义之下的职权辅助模式应为公权力的合理介入,释明权、建议权的规则在于控制执行转破产程序中法官自由裁量的限度.鉴于执行制度在现实层面已形成对破产制度的替代效应,应通过立法修改、社会资源的再平衡配置等方式鼓励社会对破产程序的利用,以实现对执行工作堰塞湖效应的源头治理.

执行转破产、破产启动、申请主义、职权主义

D922.291.92;F281;F832.51

2016-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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