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功能的三重性
民法规范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作为行为规范,请求权基础不仅是民事主体的行为规则,而且指引当事人实施诉讼活动.诉讼中,请求权基础具有一体两面、三重功能的特性.一方面,请求权基础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取得法院判决支持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如想获得有利判决,需要针对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提出于已有利的抗辩事由,使请求权不成立、不完全成立、已消灭或已部分消灭.作为裁判规范,请求权基础对法院裁判权也有拘束力.原告主张的请求权及其内容,确定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对象、内容与范围;被告对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的否认与抗辩,促使法院把庭审调查向纵深推进.最后,如果原告举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尚不能充分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请求权基础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将决定法院的最终裁判结果.
请求权、请求权基础、抗辩事由、裁判规范
2016-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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