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案不应苛以申请人过多注意义务
[裁判要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法院对原告是否履行信息公开申请义务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分析、综合认定.同时,基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立法本意,不应苛以申请人过多的法律注意义务,不能以申请行为的瑕疵为由否定申请行为的正当性.特别是,当这种瑕疵符合民众的朴素认知或者是在法律可容忍程度之内时,行政机关以该瑕疵为由不作出答复的,应当认定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注意义务、申请人
D922.1;D630.1;G203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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