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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用名称抗辩的类型化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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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通用名称抗辩应当被作为一种类型化抗辩对待.人民法院对该类抗辩进行审查时,应遵循被动审查、有限释明和民事审判尊重行政授权效力的原则.在审查程序上,应按照先确定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是否具有商标性使用特征,再分辨其与注册商标构成相同还是近似,最后认定其是否为本商品通用名称的步骤进行.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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