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息公开案的答复应作实质性审查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的申请,书面答复不予公开,这种情况下,法院要对答复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认定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成立,并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应仅从形式上认定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书面答复,即可视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答复内容不服应另行提起诉讼.
实质性审查、信息公开
D925.2;D630.1;F830.91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7-9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实质性审查、信息公开
D925.2;D630.1;F830.91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7-9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