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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认定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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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年4月13日,原告鹏远公司与被告朱某、程某、邱某就原告开发的武夷山太平洋花园项目中的S6地块签订代建合同,约定甲方(原告)提供乙方(三被告)代建低层住宅的地块(编号S6),面积4812.18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315元,总价款1515836元.合同还对款项的支付、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三被告累计支付原告土地转让款1440044.2元.因该代建合同一直未能履行,2007年1月19日,原、被告经协商又签订了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一、甲方(原告)同意乙方(被告)购买太平洋花园双拼住宅原S6地块,共六幢12套住宅;二、上述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为1800元,车库为660元,购房总价按房产证面积,车库按实际面积计算;三、原乙方交付的1440044.20元土地转让款作为购买住宅的预付款,乙方原欠甲方5%的尾款在协议签订后7天内付清,一并作为购房的预付款,同时乙方向甲方交回保管的土地证.在甲方取得双拼住宅的预售许可证7天内,通知乙方前来签订政府统一格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于2007年1月21日向原告支付原土地转让尾款75791元.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原、被告双方本应在原告取得双拼住宅预售许可证的7日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因原告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直也未在S6地块上进行双拼别墅的建设施工,双方也未订立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因此认为协议书属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三被告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于2005年4月13日签订的代建合同至今合法有效.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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