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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类软广告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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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综艺娱乐节目的内容、编排、设计以商品宣传为中心,不具有独立性的非商品宣传部分服务于商品宣传内容,属于新型的软性商业广告,应当适用商业广告的严格规则.实验类比较广告的比对对象是可识别的竞争对手商品,如若比对内容非客观真实、比对结果贬低竞争对手商品声誉,则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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