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登记后土地归属确权可以土改权证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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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登记后土地归属确权可以土改权证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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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莫某寿、莫某青是两兄弟(均已故),原告莫某英是莫某寿的女儿,被告戴某某是莫某青的妻子.1951年全国土地改革时,莫某寿与其母亲、妻子为一户取得了位于城郊的平房1.5间及道地,并领取了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证载地号为5763、土地面积为1分6厘.后莫某寿的母亲、妻子相继亡故,莫某寿也于1970年间移居到附近乡镇的一村庄租房居住,该平房一间半及道地由被告戴某某一家使用.1986年莫某寿亡故.1990年土地登记换证时,被告戴某某取得了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地号为348,用地面积为86.51平方米.2011年,地号为348的土地房屋列入拆迁范围.同年7月,原告莫某英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异议登记,认为被告戴某某所持有的地号为348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错误,该建设用地使用证下的房屋应为原告所有.同年8月,原告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并分割地号为348的土地房屋属于自已部分的权属.

土地归属

F321.1;D922.32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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