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抗主义下机动车实际权利人的判定
”案情”案例一:2006年10月广州某塑胶公司成立.公司筹建初始,因业务需要购买一辆小客车,遂由当时公司的负责人甘某某出资18万元买车.由于当时公司未成立,不能以公司名义进行登记,而骆某某为公司员工并任生产部部长,为方便其业务使用,故将车辆登记在骆某某名下,但车辆的所有支出、维修费用均由公司承担,该车辆的所有资料、发票也均由公司保管,车辆为公司所有.后骆某某因故辞职,并诉至法院称该车辆为其个人所有,要求公司返还.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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