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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对被执行人债券资金的监管权不得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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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担保公司对此提供信用担保并享有监管被执行人债券资金专项账户的权利.该监管权不能等同于对债券资金专项账户内资金的所有权,它只是在债券资金处分上对被执行人构成制约,其本质上是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不作为债权请求权,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担保公司、监管权、被执行人

D925.1;F832.39;F279.243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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