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存活可能因过度抢救48小时外死亡应视同工伤
”裁判要旨”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已经确定无存活可能,只是用人单位或家属不放弃抢救,致其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视同工伤.案号 一审:(2013)章行初字第30号 二审:(2013)赣中行终字第126号”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江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赣州市分行.原告的配偶钟云峰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赣州分行的职工.2013年1月14日钟云峰由单位安排前往江西萍乡、宜春等地进行审计工作.1月20日午饭后钟云峰回房间整理资料,下午17时左右被发现其倒在房间,并被送往高安市人民医院抢救,18点25分初次诊断为脑疝形成、右基底节脑出血并破入脑室、高血压病3级,临床症状为深昏迷,对光反射和生理反射均消失.当天21点30分手术后钟云峰呼吸停止,右侧瞳孔散大,即在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此后,患者一直靠呼吸机维持,无自主呼吸,从1月22日2时起至1月25日17时心跳停止,钟云峰一直处于深昏迷,双侧瞳孔散大为5mm,对光反射消失.1月25日17时00分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2月4日,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赣州市分行向江西省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3月18日,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钟云峰死亡为工伤的赣市人社伤认字”2013”12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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