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船舶优先权之否定
”裁判要旨”请求人的海事请求虽具有船舶优先权,但在被请求人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对请求人的船舶优先权主张应不再予以支持.案号 一审:(2011)甬海法温权字第1号”案情”原告: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源集团).被告:厦门兴航宇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航宇公司).2010年3月19日,福建省霞浦县海运公司(以下简称霞浦海运)所属的“霞运269”轮承运神源集团等四家货主的货物从上海至福建赛岐港的途中,与北上航行的兴航宇公司所属的“兴航168”号轮相遇,两船在温州大渔湾附近海域,即北纬27.16′ 19”、东经120.42′ 25″海域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霞运269”轮以及神源集团等单位的货物沉没.3月24日,霞浦海运与浙江省舟山市东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沉船打捞合同,委托打捞船舶和货物,其中货物打捞费约定按钢材出水量每吨1000元(包括短途运费和货物简单清洗费用)计收.4月15日,神源集团、霞浦海运、货物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岐支公司以及货运代理人共同签署受损货物处理协议,确定打捞费由货物保险人先行垫付、受损货物的处理以及委托福建省宁德市闽宁价格认证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宁评估公司)对受损货物定损等事宜.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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