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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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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对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从自首的实质要件及立法宗旨考量,并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自首.案号 一审:(2012)济阳刑初字第146号 二审:(2012)济刑一终第95号”案情”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绍贵、刘文阶、柏光玉、赵爱芹.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春天,河北籍在济务工人员郭某红告诉被告人付绍贵,因其怀孕且已生病,无法抚养孩子,待孩子出生后,让付绍贵帮忙联系买主将孩子卖掉.付绍贵将该消息告诉被告人刘文阶、姜金祥(已中止审理)、柏光玉、赵爱芹.经上述五被告人介绍,2006年秋天,商河县白桥镇赵家村村民赵平良以3万元的价格将郭某红所生男婴收买,后将该男婴交给其子赵安康抚养.被告人刘文阶、柏光玉、赵爱芹各得好处费1000元.2012年3月13日,被告人付绍贵在其家属的规劝下到济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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