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评行政许可未告知听证权利属程序违法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现有法律对“重大利益关系”虽未作明确界定,但根据通常理解,对相邻利害关系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害、妨碍,且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超过利害关系人必要容忍限度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重大利益关系.环保机关在审查和作出此类环评行政许可时,应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听取其意见,否则应视为违反法定正当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也应被撤销.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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