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则的司法认知
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是立法创新之举.然而,在保险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保险责任自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开始”的保险责任条款认识问题.我国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存在弱化保险人对“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一些重要性不亚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保险责任条款,因保险人没有明确说明,导致投保方利益受损的不足.法院处理此类保险纠纷中,在遵循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则的同时,应当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即保险人对“重要事项”说明义务规则和保险合理期待原则,以平衡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制止保险人获取不道德利益.
说明义务、重要事项、合理期待、规则创新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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