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D点歌系统生产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在近几年人民法院受理的大量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包括词曲作者及唱片公司)诉KTV经营者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作为被告的KTV经营者提出频率最高的一个抗辩理由就是:涉嫌侵权的音乐作品系由KTV使用的VOD点歌系统生产商预先复制在系统内的,这些音乐作品是否侵权,KTV经营者并不知情,音乐作品权利人应当向VOD设备生产商主张权利.对于这样一个抗辩理由,在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均未予以支持.那么,VOD设备生产商在其生产与销售活动中涉及哪些著作权问题?在此类侵权案件中VOD设备生产商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具体侵权类型如何认定?侵权责任如何承担?本文拟结合著作权法基本理论及我国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对上述问题做初步探讨.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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