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纠纷管辖权再分配
婚姻登记引起的纠纷,有单纯的行政侵权与婚姻效力两类.但由于长期以来对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缺乏辨析,以致处理婚姻效力纠纷的立法与司法机制在职能定位、执法权力配置、诉讼路径选择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缺陷.一是错误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婚姻效力的职能与权力纠纷;二是错误适用行政诉讼解决民事婚姻效力;三是婚姻效力的主管部门重叠,职能交叉,既有分工错误,越权越位,又有盲点死角,该管的案件无人管.婚姻效力纠纷诉讼难、判决乱现象十分严重,因而,应当对婚姻登记行政与民事划分标准进行重构,行政诉讼主要审理单纯的行政侵权,对婚姻效力纠纷管辖权应当再分配,凡涉及婚姻效力判断的案件,统一由法院主管,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6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