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医疗之审前程序研究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称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是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运用精神医学和法学的理论和技术来研究和解决被鉴定人在涉及法律问题时的精神状态和法律能力的活动.①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由鉴定人(指接受鉴定任务的精神病学专业医师)运用他们的专业理论、技术和经验,就案例所涉及的专门精神病学事项,所进行检查测查和判断的科学技术活动”.②我国《司法鉴定职业分类规定(试行)》对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定义为:“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可见,从理论上来讲,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是为明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与法律的关系,而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精神状态的检查、分析、判断和评定的程序.
本文为2012年广东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研究”项目类型2012WYXM_0016、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课题“我国强制医疗法律制度体系研究——基于法学与精神医学的整合视角”课题编号:11B1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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