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相同业务的后续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范围应受目的正当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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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相同业务的后续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范围应受目的正当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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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万宜公司.被告:宏大公司.原告诉称,原告自2006年5月以实物出资入股被告,成为被告法人股东之一,但至今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提供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致使原告无法了解宏大公司经营的真实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享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和其他权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也有相关规定.原告于2008年9月30日向被告提出查阅宏大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书,但被告既不提供会计账簿也不予答复.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宏大公司2006年起至2008年9月30日全部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以使原告了解宏大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016-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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