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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过桥资金以新还旧的同一保证人对新贷担责

引用
”裁判要旨”借款人借用过桥资金偿还旧贷,再以新贷偿还过桥资金,是否属于司法解释所指的“以新贷偿还旧贷”,应从新旧贷款债权债务主体一致、借款人客观上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主观上存在以贷还贷的合意等三个要件作实质性审查认定.

2016-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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