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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契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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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进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上多有借用他人名义登记不动产的情形存在,不论其动机为何,但其定约目的大多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且因形式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上真正的所有权人不一致而导致其在交易上的效力存在争议.据初步统计,仅2012年一年,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就有多达59件与借名登记有关的裁判.而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历年来对借名登记的性质及效力皆有不同的看法,学界对此亦有不同的意见.因此,厘清借名登记契约的概念、性质和效力等内容,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理论丰富和实务发展确属必要.

2016-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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