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执行之诉探析
民事执行中,生效裁判的执行力是否及于债权人之继受人或债务人之继受人常存争议.现行法律规则下,通过赋予执行当事人书面异议权的救济方式不符合程序正当和诉权保障的基本要求,解决这一实体争议的根本出路在于设立许可执行之诉.最高人民法院虽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诉讼”,但这并非许可执行之诉.许可执行之诉的事由是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引发的执行当事人适格之争议,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判定债务人是否为执行名义效力所及,性质上属于形成之诉,其审理程序与普通诉讼相同.
许可执行之诉、形成之诉、程序构建、法律效果
2016-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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