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涉贷款诈骗罪民刑交叉案件不必“先刑后民”
”案情”2012年11月25日,工行某支行与某工贸公司签订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总协议,约定:支行为工贸公司办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每笔业务由工贸公司另以书面形式逐笔申请,由支行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工贸公司同意将每一份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申请书所对应的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给支行,并保证所收货款汇入支行指定账户,用于偿还工贸公司在支行的融资款及有关利息、费用等,支行可以从该指定账户直接扣划上述款项;如果采用应收账款质押方式信贷,双方应到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如发生进口商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延付或所收款项不足以支付支行的融资款及有关费用时,工贸公司保证另筹资金偿还.
2015-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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