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案情]
案例一:杨珺诉江苏省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①
2006年3月25日,杨琚从东盛公司买商品房一套.入住后,杨珺发现存在墙体多处裂缝、窗户渗漏等问题.杨珺起诉至法院,要求东盛公司赔偿因裂缝渗漏造成的损失.东盛公司称,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其施工图纸也通过了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一审法院认为,“在当事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提起的诉讼中,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质量合格文件,只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具有当然的确定力和拘束力”东盛公司应当按司法鉴定结论对涉案房屋进行修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具体行政行为、民事诉讼
D925.1;F273.4;D6
2015-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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