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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并非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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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建胜预拌混凝土公司诉称,原告和被告双方于2008年4月1 8日签订一份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在施工红旗大厦工程期间使用原告的混凝土.2009年1月2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计欠原告混凝土款1 1 1373元并出具了欠条.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混凝土款1 1 1373元及利息(从2009年1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2015-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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