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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应就景区道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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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旅游公司为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对通往景区的唯一道路进行改建,并与道路所经村村委会对其享有专有专用控制能力,应对所改建道路的工程施工质量和日常使用管理负责,并为之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虽然改建道路位于景区之外,但该道路确属开展旅游经营活动所负安全保障义务之延伸,景区经营者应对此道路负安全保障义务.

2015-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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