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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道路公害诉讼的最新动向——以广岛市国道2号线公害诉讼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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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国道附近居民、上班族等作为一审原告,认为噪音、振动、PM2.5等大气污染物超过忍受限度,危害身体健康、造成精神损害等,侵害其人格权和环境权,因而以人格权为依据,向裁判所提起2号国道延伸工事的禁令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一审裁判所支持部分损害赔偿请求,驳回禁令请求.对此,当事人双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裁判所经审理认为,2号国道引起噪音经测定超过65db(白天屋外)、40db(晚上屋内),但对忍受限度做出两种不同判断:没有超出禁令所要求的忍受限度,但已经超出了损害赔偿所对应的忍受限度.因此,二审裁判所不支持禁令请求,但变更一审损害赔偿判决,命令被告赔偿原告3500万日元.

道路公害、噪音、振动、大气污染、禁令、损害赔偿、违法性、忍受限度

201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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