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的债务承担
”案情”原告甲公司系从事废水、废气、固废、沼气环保工程治理等的企业法人,被告乙养猪场为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为被告张某.2012年3月15日,张某以乙养猪场名义将猪场内沼气池工程发包给原告甲公司承建,并签订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沼气池总造价26万元,工期30日,保修期一年等主要内容.对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约定本工程款待甲公司进场七天内由乙养猪场支付甲公司工程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01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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