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权效力位阶高于公司规章制度
”案情”李某英,女,于2005年9月入职开元公司,基本工资1900元,加上补贴等为3200元.开元公司直至2013年11月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013年2月,李某英向公司请产假,当月27日生产一女婴.同年6月,李某英回公司上班.8月23日,李某英以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及随意调动岗位为由提交离职表,但公司并未批准.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公司支付李某英产假期间的工资6284元;2、李某英仍在原工作岗位上班,开元公司于201 3年9月开始为李某英参加社会保险.
201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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