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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未成年人盗窃并收购所盗窃财物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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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河南省罗山县城关镇居民戚某某(未成年人)曾与其同学吴某某一起到过位于罗山县新区××花园小区27号楼二单元102房的吴某某家,知道该房近期无人居住.2012年6月份一天上午,戚某某到其同学吴某某的奶奶家玩耍时,趁吴某某不备,将吴某某在××花园小区住房的钥匙偷走.当日下午,戚某某找到在罗山县城关镇梅湾路口北小桥附近收购废品的被告人熊海涛,谎称家中有电脑要处理,带熊海涛到××花园小区27号楼二单元102房.

201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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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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