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代收养”为目的的瑕疵不影响收养效力
”案情”2001年7月17日,某儿童福利院依法接收刚出生的弃婴一名,起名陈某.杨甲和胡某原系夫妻,于1994年生育一子杨丙.2001年12月,杨甲和胡某向某儿童福利院递交收养登记申请表,申请理由为:杨甲和胡某婚生一子,家庭条件较好,申请收养一名女孩.2002年6月,杨甲和胡某与某儿童福利院签订试养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杨甲和胡某于2002年6月起至2002年7月止试养弃婴陈某.
201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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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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