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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前的事实争议原则上不阻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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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基于执行名义成立后发生了债务消灭、变更的事实,由此主张对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进行抗辩,属于强制执行前的事实争议,此争议原则上不阻却执行,执行实施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前法律缺乏对执行前事实争议的实体救济,实践中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或提起独立的新诉予以解决,因此应当构建阻却执行异议之诉.

201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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