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确立的习惯做法对其均有约束力
”裁判要旨”习惯做法一般是指在特定的交易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过去不断重复采用的贸易做法.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习惯做法的标准,有主观(明示)和客观(默示)之分.客观(默示)标准是指按照交易双方之间客观存在的或者与当事人意志有关或者无关的客观现实为基础来判断习惯做法是否存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持续一段时间,且达到一定次数.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习惯做法与当事人之前的合同约定甚至是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条款相冲突时,习惯做法应优先适用.
201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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