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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征收红线范围外部分房屋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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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整栋房屋的大部分在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小部分在红线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考虑房屋的实用性及社会安全性等因素,将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一并征收,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契合社会生活事实,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精神.□案号 一审:(2012)株天法行初字第28号 二审:(2013)株中法行终字第14号”案情”原告:杨瑞芬.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201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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