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侵权责任要与其承担的注意义务相匹配.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对网络信息进行主动监控的义务,但其仍负有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的义务、在知道网络用户侵权的情况下及时删除侵权作品的义务、对权利人的通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以及披露侵权人资料的义务.过错责任原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不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超过其实际操纵能力的的义务.“通知——删除”规则作为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三者利益之间的平衡规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知第三入侵权的情况下而适用的一项规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过错、连带责任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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