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检视与改造
2012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该制度存在着启动庭前程序的权利失衡、庭前程序反复与效力未定、证据展示权利不对等,以及非法证据不能得到排除等问题.对此,应从程序启动权利平等赋予、会议展开的程序与效力应规定法律后果、证据展示权利应对等拥有和非法证据排除应明确予以规定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以此实现刑事庭前会议制度预设之立法目标,释放该制度应有的功能效果.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程序权利保障、立法宗旨、完善设想
D905.2;F403;F812.42
2014-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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