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的适用
与出资招用、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相比,出资培训具有人身性、正外部性等特点,劳动合同法据此设置我国的出资培训服务期制度.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而对其预告解除权作一定期限的限制,双方之间形成新的对价关系和利益平衡.对专业技术培训应从严认定,对专项培训费用宜从宽审查.用倾斜保护、诚信、公平原则,合理调整服务期的起止日期.现行服务期制度混淆了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赔偿责任与违约金的界分,缺乏惩罚性,未能发挥应有的制度功能作用.
服务期违约金、专业技术培训、惩罚性
2014-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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