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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的“逆向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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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进而由股东为公司之债负连带责任的模式,被称为法人人格顺向否认;相反地,股东的债权人诉请公司对其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称为法人人格的逆向否认.虽然公司法第二十条并未确立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但因强烈的现实需求及该制度的不可替性,法院可援用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作为判决依据.在责任边界上,公司以其获益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较为衡平;在行为方式上,该制度主要用以规制股东和公司的人格混同与财产混同,但在认定时不仅在事实判断上需要满足存在混同和对股东的债权人造成实质侵害,更需要在价值判断上考量逆向否认法人人格是否会突破利益平衡原则.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裁判依据、制度替代性、混同

2014-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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