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之立法比较
美国1990年油污法中的溢油责任信托基金所赔偿、补偿的油污事故,是发生在美国水域,由各种船舶、设施或者未知污染源造成的漏油事故或者重大漏油威胁,油污的种类不限,任何种类、任何形态皆可.我国2012年新设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所赔偿、补偿的油污事故,须是危及我国海域的公共船舶、渔船、军用船舶以外的船舶造成的油污事故或者重大事故威胁,油污的种类限于船用燃油和持久性运输货油.相比之下,美国1990年油污法中的油污事故范围更宽泛,更有利于实现油污基金的立法目的,我国在未来的海洋油污基金立法中可以适当借鉴.
溢油责任信托基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油污事故
2014-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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