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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救济的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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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侵权救济适用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根据其特殊性作出细化规定,导致不同法院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裁判标准不同,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维护.环境污染侵权救济主要面临停止侵害适用难、赔偿损失太笼统和恢复原状成摆设等问题.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具有某种正当性,所属法域具有特殊性,所侵害的权益具有复杂性,且涉及专业知识,使审判实践遭遇困境,对受害人及生态环境的救济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无法达到案结事了的目标,应对其进行特殊规制.因此,笔者建议通过规范预防性责任的救济、弱化损失情况的举证、明确赔偿损失的范围及探索恢复原状的适用四个方面完善环境污染侵权救济体系,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环境污染侵权救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环境治理责任、生态修复

2014-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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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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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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