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转移股份所对应的公司控制权不构成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英国科洛茵公司上诉案
”基本案情”科洛茵(Coroin)公司间接拥有伦敦地区三家大型宾馆,其中,麦肯伦(Patrick McKillen)先生持股36.2%,昆兰(Quinlan)先生持股35.4%,米斯兰(Misland)公司持股25%.2004年5月14日的股东协议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该协议第6条第1款规定,拟转让股份(或者股份权益)的股东,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公司其拟转让股份的事实,并告知拟转让股份的条件和价格;第3款规定,一旦该要约被其他股东接受,拟转让的股东必须出售相关股份;第6款规定,如果股东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或者股东用股份所作的担保将可以被行使担保权,或者股东意图不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交易或处分其股份,在该事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公司董事会有权做出决定视为该股东向其他股东做出了转让股份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第17款规定,除非遵守第6条规定的程序,任何股份或者股份权益不得转让.
2014-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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