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正当来源大额存款
”案情”2012年,李某夫妇因办厂缺少资金,先后从王某处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王某多次催取,李某夫妇拒不归还.2013年9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30万元借款,法院判决李某夫妇立即归还王某借款30万元.判决生效后,2013年12月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经执行人员调查,未发现李某夫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在其未成年的孩子李甲银行账户上有20万元.法院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账户系母亲张某代为开设.自2011年10月开设以来,存在频繁的消费及转账记录,甚至曾有多达50万元的资金往来;李甲一直在上学,依赖李某夫妇供养,并无经济收入.
2014-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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