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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对司法函件负有识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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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就行政执法问题可以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函件,但该函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生效法律文件,仅具备建议、商洽功能,没有强制约束力.根据行政法律规范要求,作出特定行政行为需以存在司法效力文件为前提的,行政机关对此应负有审慎的识别义务;因甄别不当而将司法函件等一般性工作文件定性为生效法律文件,进而作出特定行政行为的,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执法机关

D922.1;D630.1;F752.55

2014-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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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1002-4603

11-1602/D

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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