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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股权让与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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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债务人与债权人以股权转让方式为债权实现担保的,属于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特殊担保类型,其能够弥补典型担保和其他非典型担保方式之缺陷,为股权质押方式之有益补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明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让与担保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种担保方式为合法有效.债务人未按约定归还债务的,不能以股权转让无效为由要求返还股权.但借款协议中的流质条款系无效条款,债务人依法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债权人归还股权.

2014-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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