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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让与担保权人不能直接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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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以预售商品房形式体现的借款担保关系其本质为后让与担保,这种新型担保方式与物权法定原则并不冲突,其效力不应被一概否定,而应结合物权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物权变动是否依法进行了公示等综合判定.后让与担保在实行过程中,需对担保物价值进行清算,担保权人并不能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以抵偿债务.

2014-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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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1002-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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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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