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法院职权干预
2013年民事诉讼法开启了涉环境污染等公益诉讼的模式,但诉讼的具体进路和规则尚未确定,而这些具体进路和规则对公益诉讼能否起到鼓励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及保护公益的目的有重大影响.环境公益诉讼能否起到应有的立法目的,在于是否有相应的程序予以保障,而实现程序保障尚有许多工作要做:首先司法上要有一个内蕴激励又外束之以有序的公益诉讼程序规范.这样的规范制定既需要明确公益诉讼基本的模式倾向,同时有必要对程序的重要节点作出具体的措施规定.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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